太原市规范民营医疗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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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3:41 山西日报 | |
本报9月15日讯(记者曹秀娟)为规范医疗市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止各类传染病的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太原市卫生局于昨日出台了《关于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对各级各类民营医院、社会力量办医设置的门诊部及个体诊所的房屋面积、科室设置、人员执业情况、医疗设备、卫生状况及医疗质量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 《实施意见》要求,设置床位的民营医院,其建筑面积必须达到900平方米以上,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参照一级综合医院标准;社会力量办医设置的各类门诊部,其建筑面积必须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科室设置不得少于3个科;个体诊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至少要设置诊室、处置室和治疗室,并达到各室独立。同时要求,所有民营医疗机构内设科室名称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所列科目设置,严禁以病名设科,确有专长的可设专业治疗室;各医疗机构上岗人员必需具备执业资格,上岗时着装规范;民营医院门诊必需具备污水处理设施并验收合格;必须建立医用垃圾申报登记回收制度,严禁乱丢乱放;病人就诊时必须进行门诊登记,使用门(急)诊手册,门(急)诊记录严格按病历书写规范。与此同时,太原市卫生局制定了详细的检查评分标准,将于近期对符合设置要求的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的检查与审核。 (山西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