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服务不佳嫖客抢回嫖资 法院判决:不算抢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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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8:1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9月16日电嫖客因嫌卖淫女服务“不佳”,遂持刀要将“嫖资”拿回,接着又将卖淫女的丈夫刺伤。据信息时报报道,一审法院将嫖客的行为定性为抢劫,并以此对其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二审法院认定嫖客犯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刑5年。 2002年10月6日晚7时,被告彭国芳在佛山顺德区家电城旁的一小巷口遇到暗娼陈某,两人谈妥发生一次性交易价钱为30元后,彭随陈到一出租屋内,彭先给了30元小费,两人随 今年初,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彭国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重伤,遂以抢劫罪判处彭国芳有期徒刑10年。彭国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佛山中院审理后,认定其并未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刑5年。 索回嫖资不算抢劫 佛山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精神,对被告人索要并抢回赌资、嫖资等非法债务的行为不宜定为抢劫罪。本案中,彭国芳与陈某事先约好的“交易”,相当于“合同法上的约定”,在陈某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时,彭即以陈某违约收回“嫖资”。对该嫖资,彭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虽最后是持刀拿回“嫖资”,但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对于彭随后将陈某丈夫张某刺伤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李朝涛邓治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