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规定村干部“十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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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8:35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福州市仓山区为规范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的行为,出台了《村党支部村委会主干行为规范“十不准”》,给村干部们套上“紧箍咒”。 “十不准”是:不准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和参与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不准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准利用职权为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