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条例改变了什么--访石家庄市物业协会会长武建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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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9:01 河北日报 | |
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了,这也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的法规。它的颁布,对于正在发展中的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石家庄市物业协会会长武建章。 记者:新《条例》在内容上有何突破? 武建章:《条例》颁布后,不仅使以往许多敏感问题有了解决的依据,还有许多条款填补了目前政策法规的空白,对一些敏感问题的界定,为解决纠纷和司法审判提供了依据。 记者:新《条例》对物业管理概念给出了明确规定,这有什么好处? 武建章:《条例》专门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这就明确了是业主要实行物业管理,而不是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强调了业主自治管理的性质。围绕这个主线,《条例》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搭建了规范双方行为的平台。 记者:对新《条例》,大家最关心的是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问题。能介绍一下其特点吗? 武建章:首先确立了业主大会的决策机制。在过去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中,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权力组织。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意志、因个人因素影响到全体业主利益的情况。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决策机制,凡涉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等一些事关业主根本利益的问题,均由业主大会表决。这样可以防止个别人利用职权违规操作。 另外,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可以自主选聘物业公司,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进行监督。这样一来,消费者至少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自己花了钱应该享受什么服务一清二楚,省得一笔“糊涂账”下经常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记者:采访中,我们发现许多物业公司对新《条例》也很欢迎。《条例》中有哪些方面使物业公司受惠? 武建章:举例来说吧。一是使物业公司与供水、供热等部门划清了职责。《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这样,困扰物业管理企业的“死结”解开了,以后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有了解决依据。 另外,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与权利对等了。人们一直比较关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问题,比如业主丢车、失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条例》也作了明确界定,过去一直倾向于保证业主不丢车等治安责任是物业管理企业的附随义务,但这个附随义务明显大于其对物业进行维护、维修的主义务,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条例》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本报记者 曹丽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