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病房遭人殴打医院被判赔五千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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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9:50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丁红记者浩文病人在住院期间,因医院方疏于管理,致使病人在住院的病房内遭不明身份的人殴打再次受伤。9月15日记者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医院被判赔偿患者各项损失5318元。 杨某系陕西某单位职工,2001年11月11日,杨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被张某打伤,入住周至县人民医院治疗,并预交了住院费。同年11月12日20时50分,3名不明身份的人闯入其所 杨某后将周至县人民医院起诉到法院,认为医院未能尽到保护住院病人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责任,致其在住院期间被砍伤,请求赔偿其损失1.2万余元。周至法院一审判决:周至县人民医院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共计5318元,驳回其其余诉求。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被他人致伤住进周至县人民医院,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医院疏于管理,未严格执行探视制度和门卫传送制度,使杨某在病房内遭不明身份的人殴打侵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