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恶意停办违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14:50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记者初霞) 9月1日起,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始实施。那么,这部新法对学生、家长及民办学校自身究竟意义何在?又会给我市民办教育带来何种影响?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杨海东、道外区教育局法制科科长施乃信就新法进行了解读。 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 背景:陈女士的儿子去年高考成绩不理想,按照广告,给儿子报名高价上了一所民办高校,谁知开学没几天,办班人跑了,学费也打了“水漂”,气得陈女士大病一场。 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家长可以放心地把孩子送进民办学校了。该法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要“依法管理”。这是柄“双刃剑”:其一,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恶意终止办学或挪用办学经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以法律形式,把教育审批职责和学校管理“捆绑”在一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民办生不再是“二等公民” 背景:在民办院校读书的高明这个暑假和在某高校的好朋友旅游,但买火车票时,好朋友凭学生证买了半票,他却因是民办生只能买全票,这让高明心里很不自在,低人一等的感觉让他抬不起头。 解读:今后,民办生和公办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办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利、各种优惠待遇等,民办生也可享有。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据了解,为促进民办教育提高办学质量,新法还规定,“教育行政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并“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申诉不处理可告“不作为” 背景:无故停课,不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擅自提前或放慢教学进度,不规范收费,学科开设不全,这是一段时间以来我市民办教育集中表现出来的问题,让学生和家长气愤不已,也由于没有相关法律遵循,教育主管部门处理起来十分挠头。 解读:如果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直接向教育部门申诉,第四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据了解,原来有关民办教育的法规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教育等部门只能针对反映的问题与民办校协调解决,而现在接受申诉的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否则可能因其“不作为”而被告违法。 学费不得随意上涨 背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这让许多家长心里犯嘀咕,民办校的学费会不会因“出资人的回报”而上涨。 解读:我市各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是由教育、财政、物价等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主要依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等进行评估后,依不同层次确定收费标准,所以,民办学校必须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允许随意涨价。据悉,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为充分保障受教育者权益,该法还规定,民办学校财产清偿时,首先“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新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这就意味着,今后,教育等有关部门必须对民办学校办学严把审批关,依法加强管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共分十章六十八条,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活动、资产财务、管理监督、扶持奖励、变更终止、法律责任等都作出规定。是继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教育法律。 另悉,目前,我市民办中小学已发展到112所,在校生87000人,占全市在校生的7%,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市对民办教育坚持扶持与规范并举,给予民办教育发展以相应的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民办校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形成了“自筹资金,自我发展,自主办学,政府监管”的民办教育运行机制,建立了以政府为主体,公办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