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采光短 开发商赔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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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1:29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晓倩报道 纠缠了近两年的采光官司,最终靠了一个在“大寒”日日照时间的鉴定结论才有了定论。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采光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沈河区的唐女士终于获得了开发商2000余元的经济赔偿。 唐女士家住沈河区热闹路的一楼,是两间朝东的厢房。1999年,辽宁维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华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唐女士家的东侧建设五爱市场西区大楼。 2002年7月8日,通过委托,东北工程咨询公司做出了鉴定报告: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沈阳地区住宅建筑日照采光标准为“大寒”日累计日照时数大于等于2小时。而对唐女士家的鉴定结论为,唐的房屋两居室实际状态下“大寒日累计日照时数”均为26分钟。 然而第一次鉴定后,唐女士和维华公司却均对报告申请了复议。2002年8月20日,经过复核及重新测量,将原鉴定结果调整为:唐女士两居室实际状态下“大寒日累计日照时数”分别为4分钟、7分钟。复议报告同时说明,经过咨询,26号令规定的房屋间距系数与日照时间并无直接联系。 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审沈河区人民法院根据挡光程度,判决辽宁维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唐女士经济损失2310元。一审判决后,唐女士和维华集团均不服并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