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生猪买卖纠纷历经三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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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2:35 石狮日报 | |
拿到第三次判决书,对于从江西来福建晋江做“猪”生意的赖老板来说,总算松了一小口气,因为拖了两年多的一场生意官司,第三次又以自己胜诉为结果。 既然有了胜诉的结果,赖老板为何只能松一小口气呢?因为他还没有拿到晋江法院判对方返还给他的货款4万多元,以及按人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计算偿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笔卖猪款“没”了 2001年6月19日,来自江西万安县的赖老板将第一批从老家收来的94头生猪,批发销售给福建晋江的洪老板,该批生猪的总金额共计59200元;按当地生猪批发销售的行规,这第一笔钱赖老板没有拿到手,同月的26日,赖老板再批发销售给洪老板83头生猪(共计人民币51700元)后,才分两次拿到部分批发销售的生猪款,还有4万多元没有拿到手。 从江西来晋江做生意的赖老板虽然姓赖,但自认为做生意并不“赖”;这次却被与他合作的洪老板说他老“赖”。原来,赖老板将两批生猪批发销售给洪老板后,就一直向对方讨要没有付清的钱。洪老板却说,他不但付清了两批生猪的全部款额,而且还多付了赖老板5000多元。双方争执不下,赖老板2002年5月16日将洪老板告上法庭,而洪老板也不甘示弱,又反将赖老板告上法庭。 自己不但没有全部拿到卖猪的钱,而且还被欠自己钱的人告上法庭,赖老板事后很无奈地解释说,按常理外地人与本地人做生意,只要不被欺骗就不错了,哪还敢欺负本地人。据赖老板的委托代理人介绍,最初从洪老板出示的所有收款证据上看,洪老板似乎真的付清了赖老板的卖猪款;但从情理和实际情况分析,赖老板的确没有全部拿到自己的卖猪款。 一年三审一“猪案” 据悉,晋江市人民法院2002年9月24日作出(2002)晋经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原告赖老板胜诉。被告洪老板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泉经终字第8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程序违法,并将本案发回晋江法院重审。2003年7月29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此案后作出(2003)晋经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赖老板再次胜诉。 本来一件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却要第三次重新审理。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一是洪老板于2001年6月19日向赖老板购买了一批生猪,总价款为59200元;二是洪老板于2001年6月26日向赖老板购买一批生猪,总价款为51700元;三是赖老板于2001年7月6日收到洪老板通过银行汇款人民币42000元;四是赖老板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洪老板通过银行汇款人民币10000元。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是洪老板2001年6月19日向赖老板购买的总货款为59200元的生猪,其货款是否当场付清;二是洪老板有没有在2001年7月3日付给赖老板货款人民币5000元。对此,法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被告洪老板因经营之需,先后于2001年6月19日、26日向原告赖老板购买两批生猪用于销售,总货款为人民币110900元;之后,洪老板从2001年6月29日起分四次付款人民币共69200元给赖老板,现尚欠赖老板货款人民币417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合同、诚信、公正一个都不能少 采访结束时,作为这起发生纠纷两年多,又一年审了三次的“猪案”的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炎福先生,颇有感慨地告诉记者,虽然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初的案情并不复杂,但为何会出现后来这些一波三折的情况,通观全案可以得出三方面的认识: 一是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成熟的今天,尤其是在闽南侨乡这个民营经济发展最早的地方,签订规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业合同是所有买卖合作双方所必须做的。如在这起“猪案”中,双方在交易第一批生猪时如果签订了有关付款方式等内容的合同;并在付款票据上注明付的是哪批生猪款等,就不会出现后面的情况了。二是无论是外地人,还是本地人都要诚信经商,才会赢得最大的商机。 最让张炎福先生感慨的是,这起一年审理三次的“猪案”中的被告三次三换委托代理人达6人,但最终还是一个结果:败诉。从晋江市人民法院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参与此案审理的工作人员,再次以他们的实际行动证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正的。(记者杨行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