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女孩被迫摘除卵巢 证据不足医院被判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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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3:4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李新玲 年仅13岁的月月(化名)还不知道自己因两年前的那场病已经被切除了右侧的卵巢。她的妈妈王梅(化名)不知该什么时候告诉孩子真相。“一个小女孩被切除了女性器官,这对她的一生将造成什么影响,我真不敢想像。作为她的母亲,我必须为她讨个说法。”2001年10月18日,王梅把天津第一中心医院告上了法庭,而在经历了一年零八个月后,天津市南 2001年7月27日,月月因右下腹疼痛到天津第一中心医院就诊,并于当日住院。法院在审理后查明,月月在住院期间病情未见好转,2001年7月29日,经原告家属要求,转到天津市儿童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卵巢囊肿扭转”,并于当天手术将右卵巢切除。 王梅说,她曾多次和第一中心医院交涉,并于2001年9月10日向医院提交了书面材料。同年10月11日,医院以书面形式否认负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王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由于被告把月月错误诊断为“肠粘连,肠梗阻”并依这个诊断进行治疗,使月月失去了及时手术保存卵巢的有利时机,造成“右卵巢扭转出血坏死”,导致右侧卵巢被完全切除,属医疗责任事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及今后需要治疗等费用共计99万元。 被告天津第一中心医院辩称,月月在入院后,右下腹压痛,初步诊断为腹痛待查,肠粘连,当即给予补液、抗炎治疗等常规治疗。入院24小时后,腹部B超检查,病情无明显加重。第二个24小时,由于患者病情发生变化,进行胸片、心电图等检查。当天下午与患者家属交待有关手术情况,家属拒绝在我院进行手术治疗。被告认为,在患者入院48小时内,结合患者病情改变,医院作出了必要的正确的治疗方案及检查措施,进行手术治疗,由于患者家属拒绝手术,错过了手术的最佳时机,因此不存在误诊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01年12月26日做出鉴定,认为该事故属于三级医疗责任事故。 对这一鉴定,天津第一中心医院提出异议,认为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范围中没有医疗纠纷鉴定,要求重新鉴定。于是,南开法院在案件受理一年零一个月以后,即2002年11月26日,又书面委托天津市南开医学会重新鉴定,遭到原告拒绝。 南开区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原告所持天津医科大学鉴定书不能作为要求医疗事故赔偿的依据。本案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王梅不服判决并立即提起了上诉。 王梅认为,双方纠纷发生在2001年7月,而南开医学会是根据2002年4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才具有鉴定权利。因此,南开区人民法院书面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做鉴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的代理律师还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颁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在本案审理中,法院没有应用这一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