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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致人伤 使用人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6:57 生活日报

  本报济南9月16日讯(记者 刘春雷)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对义工在帮工活动中致人受伤等法律界一直未明确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产生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适当承担责任。

  该解释还对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作出了规定:帮工活动得到义工使用人同意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义务帮工活动未经使用人同意,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

  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能力赔偿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将义工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列为被告,由义工使用人或者受益人适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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