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年两脚“踩死”同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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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9:05 北方晨报 | |
本报讯 王玉 记者张婉报道 刘女士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刚刚过完15岁生日的儿子小迟,竟在第二天因为与同学小赵打牌发生纠纷而死亡。刘女士悲痛不已,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了解到,立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小赵的法定代理人王女士赔偿刘女士因其子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丧葬费等共计6万余元。小赵的母亲不服判决进行了上诉,鞍山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2002年8月30日上午,刘女士的儿子小迟与王女士的儿子小赵及另两名同学一起打扑克 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对小迟进行了尸检,结论为:死者系在生前存在胸腺淋巴体质的基础上,由于情绪激动、争吵、惊吓或轻微外力作用等导致急死。鉴定于同年12月16日送达给死者小迟的法定代理人。因小赵案发时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送达当事人双方。 刘女士上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法定代理人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小赵在输牌后故意踩了小迟,致双方发生扭打,互用脚踢对方,特别是在小迟倒地后,又用脚踩其后背上部两脚,形成对其的外力作用,加重了其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小迟的死亡与小赵的行为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小赵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赵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小赵的法定代理人王女士赔偿了小迟的法定代理人刘女士因其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6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