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暴力拆迁团伙首犯杨进东一审被判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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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0:41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 (记者 刘丽 李爱平) 备受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各界关注的原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经理杨进东等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窝藏罪一案,9月11日下午在呼和浩特一审宣判。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原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经理杨进东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杨进东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5月25日,呼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成立,由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负责人杨进东。 1998年5月25日,被告人杨进东通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核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证书。在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杨进东招聘了被告人郭占金、曹志强、许安苏、祁建奎等人,在暴力拆迁过程中,共有30多名群众被打伤,包括轻伤和轻微伤,致使被拆迁方频繁上访,造成一定的影响。 法院认为,呼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虽然在申报成立时手续违法,但该公司是由政府相关机构批准建立的,并仅限于拆迁事务。且杨进东是经有关领导批准任职的,该公司的其他人员亦均属拆迁工作需要招聘或任用的,该公司通过承揽拆迁业务,是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均来源于多年的积累,现没有证据证实其经济利益系违法所得或用于犯罪;从已查明的情况看,该公司强拆数量仅占其业务总量的极少数。因此,虽然杨进东等人通过暴力拆迁,致使被拆迁方频繁上访,造成一定影响,但杨进东等被告人的行为缺少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必备要件,故被告人杨进东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进东在暴力拆迁过程中,无视国法,雇佣他人伤害被害人刘福旺身体致使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杨进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杨进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旺医疗费、营养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3917.69元。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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