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千元“买”走窗前的阳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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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1:36 沈阳今报 | |
记者隋冠卓 核心提示 为了能让自己的家像以前一样充满阳光,两年前,家住沈阳市沈河区的唐女士将影响自己家采光的开发商———辽宁维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给予唐女士经济补偿2000余元;同时,法院依法驳回唐女士要求调房或赔偿房屋贬值损失两万元及精神损失费一万元的要求。 拆除违建 打官司讨要阳光 唐女士家住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她家是一楼,又是厢房,采光“先天”就有些不足。然而,1999年,辽宁维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始在唐女士家的东侧兴建五爱市场西区大楼。2000年,维华集团未经批准,又在市场大楼外建了货梯机房。自从这个货梯机房建成后,唐女士感觉自家的采光很差。2002年1月23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唐女士将维华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维华集团拆除违建建筑,为她调换住房或赔偿房屋贬值损失两万元及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鉴定标准 大寒日累计日照时数 违建的货梯机房是否影响了唐家的采光,2002年7月8日,东北工程咨询公司接受委托,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作出鉴定。沈阳地区为一类气候区的大城市,住宅建筑日照采光标准为“大寒日累计日照时数≥2小时”,而唐女士家“大寒日累计日照时数”为26分钟,与标准相差很远。 拿到鉴定结果,唐女士和维华公司都表示怀疑。唐女士认为,屋内的日照时间达不到26分钟;维华集团则提出,鉴定结论应该根据《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进行核算。 2002年8月20日,经过鉴定机关的复议,鉴定唐女士两居室实际状态下“大寒日累计日照时数”分别为四分钟、七分钟。复议报告同时说明,《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与日照时间没有直接联系。 两次审理 唐女士获赔2310元 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维华集团所建的市场大楼影响了唐家的采光,根据挡光程度,判决维华集团一次性赔偿唐女士经济损失2310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女士和维华集团均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唐女士要求拆除对方违建建筑的请求,法院认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对唐女士提出的赔偿其房屋损失两万元和精神损失一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大代表呼唤“采光权”的相关立法 就“采光权”的话题,记者采访了人大代表、知名律师。省市两级人大代表、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金锡盛律师及和平区人大代表、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姜彩熠律师均表示,相关立法应该尽快出台。 金锡盛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对于采光权纠纷应用的是《民法通则》,按照相邻关系处理,没有具体的有针对性的相关立法。因为没有具体标准,法院在判决时很难掌握。原则上应该有采光权的相关立法。 姜彩熠律师表示,国外都有此类立法。对于此案,排除挡光障碍是首要的。但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导致最终判赔,这不利于保护受害一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