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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将证人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3:33 新闻晚报

  本报讯近日,宋某一纸诉状将同楼邻居贾某告上法庭,认为贾某为泄私愤虚构事实、散布谣言,把自己推向曾轰动一时的“金鱼缸案件”的被告席,并引起小区内不明真相群众的误解和指责,损害了他的名誉。前天,闸北法院驳回宋某要求贾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的诉讼请求。

  宋某和贾某是同楼邻居。2001年5月20日,宋某的亲戚卓(也在此楼居住)对自己的房
屋进行装修,并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居民楼门口的垃圾箱旁。同年7月2日下午2点,小区内的孩子小军玩球时不慎跌倒在建筑垃圾堆旁的玻璃鱼缸上,被玻璃鱼缸割断股动脉而死亡。

  小军的父亲是小区的保洁员,事发前,曾多次上门找宋某,宋某承认垃圾是他们的。小军的惨剧发生后,其父母将宋某和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查审理,发现建筑垃圾的所有人及堆放人是503室的卓,而非506室的宋某,故法院依法追加卓为被告,并判决宋某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解决清除建筑垃圾和司法程序中,贾某向有关部门和调查人员如实作证。

  宋某认为,法院判决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贾某在作证时虚构事实,造成其人格和名誉的伤害,故将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贾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在法庭上贾某辩称,居委会及有关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时,他从未讲过门口堆放的建筑垃圾是宋某的,只讲过宋某是卓的亲戚。

  前天,闸北法院认为,贾某的作证行为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且贾某并未故意歪曲事实,没有造成宋某人格和名誉的伤害,所以贾某不应该承担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实习生陆慧通讯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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