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岂能如此“免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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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3:5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按照时下法律规定,艾滋病等恶性传染病病人不能进入拘留所、劳教所和监狱,以避免群体传染。所以,这些患者即使被判有罪,也不用锒铛入狱,而是保外就医。这样,一些艾滋病患者就以艾滋病作为“护身符”,大肆犯罪。在武汉,艾滋病患者乌刚自1999年染病以来,经常拿着针头找熟人“要钱”,甚至伙同他人持刀抢劫,猖狂时甚至每天都作案(《楚天都市报》9月15日)。在杭州等其他城市,警方也遇到过同样的难题。 要想有效预防艾滋病患者犯罪,各级政府有责任并应主动支付解决该问题所需的投资和成本。其一,应通过立法或完善现有法规;其二,建立类似防范非典那样的社会机制,对那些浪迹社会的艾滋病患者尤其是经常实施犯罪的艾滋病患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实施封闭治疗;其三,各级政府应在现有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快成立艾滋病罪犯的专门管理机构,走警医联合和打治结合的综合治理之路。温州筹建专门收治带有传染病的违法犯罪人员医院的办法,值得各地借鉴。 总之,对待类似艾滋病患者犯罪这样的新问题,相关部门既不能因为眼下存在法律障碍就擅自回避,也不能对之随便采取不人道的歧视行为。周士君大河报2003-09-17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