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惹祸全楼“陪绑”是否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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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5:47 北京晚报 | |
背景新闻 据《重庆经济报》报道,一起曾在重庆市闹得沸沸扬扬的花盆高空坠楼伤人案有了结果,被砸的蒋祥发终于讨回了公道:渝中区法院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判令文华大厦B座的50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2950元;另7位被告因不具有花盆坠落可能性而免责。 2001年9月27日,蒋祥发在途经文华大厦B座高层住宅楼路段时,被楼上坠落而下的一个重达两公斤的塑料花盆击中头部致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7级。事发后,公安机关及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走访,但未查明真相。由于文华大厦B座的57家住户均不愿对此事负责,迫于无奈,蒋祥发将其统统告上法庭。 尽管在几次庭审中,所有被告都以种种理由声称蒋祥发的伤害“与己无关”,但昨日渝中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无法举出具体行为人时,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可将无法列举出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整体,视为共同侵害行为人,遂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除段红兵等7名被告被认定“不具有花盆坠落可能性”而免责外,其余50家住户被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蔡培蓓徐其勇 法院将无法证明自己“不具有花盆坠落可能性”的50名住户视为共同侵害行为人,判令赔偿,您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否公平? 王社潮(中法网网友中法网律师事务所) 法院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作出的判决。该条规定属于典型的特殊侵权责任,即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相关的单位或公民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的受伤与该大厦的某一住户养花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关系。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找到真正的致害人,法院根据50名住户均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事实,判令50名住户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我认为这对其他49家住户来说是不公平的。该案中,法院依据“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判决。但是,法院在判决中忽略了该规定中表明的是坠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里的“所有人”是指“所有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中所有的人都应承担举证责任。现在并没有找到该坠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只是以有罪推定的方式把住在该楼的所有住户均列为被告并承担举证责任不妥。 王磊(中法网网友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公平的。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民法中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根据侵权损害的事实,依法规定而产生。这种责任只要能够证明以下事实即能成立:1、被告系致损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2、存在建筑物倒塌、附着物脱落或搁置物或者悬挂物坠落的事件;3、原告受到损害;建筑物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的事件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另外,法律也特别规定了此种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在存在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被告通过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过错而获得免责。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中国普法网工作人员) 判决合乎情理但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判决可使其有效及时地得到补偿,是合乎情理的,但对真正侵权人以外的其他住户来说是不公平的,该案例中,花盆的坠落肯定只是某一住户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只是不能确定是该建筑物中具体的哪一户,并不是所有的住户花盆都往下坠落。因此,高空坠下花盆的行为对整个建筑物的所有用户来说,既不是共同加害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责任自负的原则,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是哪一住户的花盆造成他的损害,就应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对于那些家里花盆可能坠落的住户来说,他们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中法网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