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发者”须为“执法者”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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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5:47 北京晚报 | |
避讳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所谓避讳,主要指名字的字和音不能与尊者重复或谐音,通常表现在臣为君者讳、幼为长者讳。时至今日,随着人权的确立、民主的进步,避人名之讳在社会中已比较鲜见。然而,有些权力部门却动用手中的权仗强行要求弱势者为其避讳。据《北京青年报》消息,9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一家理发店的店名“执发者”被工商部门判定为不合格店名,并当场责令该店停业,限期整改。 理发店的店名中有“执发者”字样,估计是受港台用语的影响,引进到郑州。没想到,仅仅因为这个“执发者”和上镜率颇高的“执法者”谐音,便被当地工商部门给“毙掉”了,虽然报道中文字简约之极,没有解释任何理由,但我猜测是他们认为这样的叫法与没有注意避讳的大忌有关。 笔者以为,从语言文字法的角度来讲,这家理发店的名称并无不妥。语言文字法规定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没有涉及到同音、谐音问题,也就是说,不论无意还是有意使用同音的名称,只要不会引起特别的误会,都有其存在的合法地位。以郑州那家“执发者”理发店来说,从字面上看不过是理发者以顾客的头发为作业对象,如此“执发”,有何不可?不知郑州市工商部门依据什么法律,来判定这个理发店为不合格店名,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的。 如果确如笔者所说,是“执发者”这三个字的读音惹恼了工商部门的执法者们,那只能说明这些执法者们实在是太霸道了,只要凡是他们拥有的东西(包括称呼),别人就不得相似或相近。这么做了,就是故意“仿冒”,是对自己的大不敬,有辱自己的身份,必须与对方誓不两立,一比高低。大概在这些部门看来,执法者是堂堂的公家人,吃的是皇粮,如果同那些理发的“下九流”平起平坐,岂不是乱了纲纪? “执发者”不得不为执法部门避讳,是闹剧而不是执法。这样的闹剧,不过是某些执法者为自己的名誉进行“莫须有”的维权而已。如果所有的执法者统一行动,恐怕中国需要被拿下的店名不计其数。那样的话,是不是该请语言学专家先消灭掉汉语的同音现象,来个“斩草除根”?问题是,如果语言学家没有这个本事,总不至于让工商部门的执法者全部赤臂上阵,严禁国人说同音字、写同音字吧!刘海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