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该怎样为经济建设撑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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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5:47 北京晚报 | |
新闻回放 用公款为老婆开公司不算犯罪山东高院“十条界限”引发争议 济南市某国企经理许建用公款给妻子办私人公司,被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5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然而此案二审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建的行为是为单位利益拆 许建是国有企业济南机械装备实业公司经理兼厂长。2002年6月19日,许建以“关系单位临时急需用款”为名,从机械装备公司拿了两张款额共计25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其妻子李增芬。李增芬用这250万加上个人的50万,注册成立了私人性质的济南峰华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李增芬为法定代表人。峰华公司成立18天后,许建将250万元归还了单位。 2003年4月14日,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向槐荫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建挪用公款为其妻子个人注册公司验资。6月9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许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此案在二审时发生了“大逆转”。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许建是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科技人员。在客观上,许建虽有使用250万元公款为其妻子私人公司进行验资注册使用的事实,但其成立技术服务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机械装备公司提供服务。而且在许建单位资金困难时,其妻的私人公司曾将所贷款175万元借给许建所在公司使用。这种情况则符合山东省高级法院新近出台的“十条界限”其中之一:“为单位利益而与自然人相互拆借资金不作犯罪处理”。也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适用法律问题意见综述”中关于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利益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不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刑事责任的情形相符,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在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槐荫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关键词 “十条界限” 让许建“命运”生逆折的“十条界限”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通知。这个通知下发于今年6月14日,名为《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十条界限”要求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重罪与轻罪、检举失实与诬告陷害等界限。 这十条法律界限是: 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不作犯罪处理; 对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由于不能熟练掌握而导致生产、销售了有质量瑕疵的商品,一般作为产品质量纠纷处理; 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折抵、购买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引发的争执,按照清算或者民事纠纷处理; 国有公司、企业整体承包、租赁经营者,在收益分配、上缴费用、资金使用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生活或人际交往过程中不是基于权钱交易而接受礼品、纪念品的,不作犯罪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与自然人或其他单位相互拆借资金的,不作犯罪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在改革过程中大胆兴业办事,尽到了注意义务,但由于缺乏经验,致使国家利益、公共财产受到损失的,不作犯罪处理; 无中生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部门告发,意图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作犯罪处理; 对有突出贡献的干事创业者、企业家、科技骨干人员等,确实构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的,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或免刑,让其继续工作,戴罪立功; 对以外商和港、澳、台商以及外地投资经营者为侵害对象,实施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行为的,坚决予以打击。 媒体声音“十条界限”是在向“权钱”倾斜 “十条界限”的出台,使许建“有幸”躲过了“牢狱之灾”。但是,支撑这些判决的“十条界限”和措施自出台始,就没有逃过人们的质疑。 据《中国新闻》报道,6月21日,一位署名“忧国忧民的离休干部”的人士投书媒体,指出山东高院的“十条界限”有多处“暗示可以行贿、受贿”,并“严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关于“十条界限”的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开始在传媒展开。 公众质疑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十条界限”是否会提高腐败的频率,并纵容经济领域内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更有言辞激烈者在网上认为,“这些规定的出台,表明了山东司法机关要为腐败行为撑腰松绑,是在向‘权钱’倾斜。”部分法学界人士认为,“十条界限”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将一些罪名的法律界限扩大解释,或者偷换概念,或者借用没有明确法定含意和标准的非法律概念,或者干脆与《刑法》条款相悖而擅自法外施恩。有私自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嫌疑。 专家看法 “十条界限”没有法律效力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元认为,按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司法解释权,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法院都会出台一些规定和办法,这些规定和办法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高级法院通过调研,在本地区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的尺度。刘文元强调,这些规定和办法推行的前提是保证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 刘文元认为,“十条界限”并非是在修改法律,而是在统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这也是许建挪用公款案两审截然不同的原因所在。“刑法中有关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笼统,比如什么算是‘个人使用’,什么又能构成‘营利活动’,都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许建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应该是考虑到,许建挪用公款是给妻子的私人公司,就算是‘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而二审法院经调查认为,许建是为本单位利益才拆借资金,所以不构成犯罪。这就是基于对法律和事实的不同理解产生完全不同判决的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律协刑辩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律师认为,就许建一案来说,是否构成挪用公款,很关键的一点是要看许建是否将款项的用途告知了公司的其他领导,借款一事是否经公司领导层集体决策,从媒体的报道看,许建以“关系单位临时急需用款”这样虚假的名义私自将资金调出,用于其妻子公司的注册,还应该属于“挪用公款”。谈到“十条界限”的合法性,许兰亭说,山东高院出台一些指导下级法院司法实践的意见无可厚非,但这些意见并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不能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司法机关不应划定“司法特区” 除了山东,还有其他省的司法机关也曾出台了一些类似于“十条界限”的意见或者规定。对于这种做法,许兰亭律师评价说,“这种做法很不可取,司法机关的确是应该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但这种对经济建设的支持应该体现在如何严格自律,铲除司法腐败,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而不是为某些特殊人群划定一个‘司法特区’,出台某种政策规定,于法外施恩”。 许兰亭律师认为,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要保证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应受外界的干扰,匆忙出台一些争议很大的意见和规定,如果其中的有些规定与以前的司法实践在法律执行尺度上有较大的差异,势必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各地方司法机关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出台的这种意见和规定,带有明显的地方色彩,可能使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省份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会破坏我国法律的统一性。本报记者邱伟霍雷Photocome供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