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财产分配能口头约定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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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5:5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花都的黄女士来信说,她和丈夫阿华结婚3年,结婚前双方曾约定,婚后每人每月出800元用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费,家中其他物件谁出钱买的归谁所有,双方互不干涉。婚后一年多,阿华染上毒瘾,强制戒毒半年。现在毒瘾虽暂时戒掉,但已没有了工作。阿华整日无所事事,和朋友打麻将度日,常常夜不归家,有时连黄女士给他买午饭的钱也输掉。 黄女士称再也不想和阿华过日子了,提出离婚。阿华也同意,但对于财产分配,不同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王旭阳律师说,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所以,一般来说,这类财产分配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但从一般合同的角度来看,口头约定也是有效的,关键是如何证明这个约定客观存在。黄女士如果要起诉离婚,就需要证明她和阿华的确有过上述财产分配约定。这也是口头约定在举证中的不利所在,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应尽量避免采用。 (钟哲平) 附录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