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贿17万 巫山原副县长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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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2:57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巫山县原副县长刘敬安涉嫌受贿17万元腐败一案,16日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巫山县原副县长兼大昌镇党委书记刘敬安,利用职务之便在发包工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7万元。 检察机关查明,2001年七八月,建筑商易某得知大昌镇要修新集镇主干道,找到刘,希望自己的挂靠建筑公司被推荐为施工单位,许诺中标后一次性按中标的10%给感谢费。刘立即给该工程指挥长伍早燕打招呼,要求对易关照。2001年11月,易某承接一个标段,中标金额53万余元。11月30日,易某送现金5万元给刘敬安。 2001年下半年,经伍早燕介绍,建筑商刘某认识刘敬安,要求给点工程。10月,在确定业主推荐施工单位会议上,由伍早燕提出,刘敬安同意,刘某挂靠的建筑公司成为业主推荐施工单位,刘某的公司于2001年11月中标,刘某当月送给刘敬安和伍早燕各5万元。 建筑商蔡某多次要求刘敬安给点工程做。刘敬安给伍早燕打招呼,要求对蔡关照。蔡某约定按工程造价的10%给刘、伍感谢费。在刘敬安指使下,伍违法以议标的形式将次干道一个标段发包给蔡某,工程造价150万元左右。2002年12月28日,蔡送给刘、伍各7万元。 庭审中,刘敬安辩称检方指控其收受易某、刘某贿赂的事实有出入,对收受蔡某贿赂款无异议。法院将作进一步审理调查后宣判。 (记者 丁香乐)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