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公安局出台便民利民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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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7:50 黑龙江日报 | |
涉及接处警、户籍、治安、交通、出入境、消防等10个方面秦雷 记者 卢军 本报17日讯今天,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台了利民便民服务经济发展100条措施,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边防管理、消防管理等10个方面制定各项服务新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一、接警出警处警“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在2分钟内下达指令,并对接警、出警和处警情况进行监督。“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在100秒内消防车驶离车库。“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出警单位市区含县(市)10分钟、近郊区20分钟内赶到现场。 二、户籍管理2003年9月1日以后,在哈应届大学毕业生,支援西部建设、到西部投资以及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含12县(市),可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如返回哈市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哈市。妻子在外地来哈市区内投靠丈夫的,女方年满25周岁,结婚满5年,可给本人及子女办理落户;女方属12县(市)户口投靠丈夫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 三、治安管理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日常检查时,民警着便装并出示证件。对违规经营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文化服务场所,一般不采取当场查封或停业整顿的措施。确需查封或停业整顿的,要提前24小时告知,同时对其整顿工作予以指导。 四、交通安全管理对不具备办理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条件的县(市),市交警车辆管理部门采取流动现场办公形式,定期上门办理新车落户。延长机动车报废年限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市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市交警支队审批程序。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束后,当事人能提供有效担保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在24小时内返还被暂扣车辆。 五、消防安全管理对市区属市规划局受理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建审、验收手续;区规划局受理的项目,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受理(1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工程项目,属于区消防科受理范围的,由区消防科受理初审,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复核,由区公安消防科办理审批、验收手续。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一、二类高层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开发;甲、乙、丙类工程项目,每层超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大型商场、地下建筑的消防建审、验收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受理以外,其它工程建审、验收均由各县(市)公安消防部门受理。 六、出入境管理对申请人提出因故不能亲自领取证照的,允许其办理委托手续,由他人代取;公民因私赴台再次申请办照的,如申请人在外地居住,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可由其亲属代为申请,无需面见本人。 七、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对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各区、县(市)网络监察部门对消防检查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市公安网络监察部门接报后,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八、企业安全管理对破产或亏损企业参加市公安局经保业务培训的保卫人员减免培训费;在重点企业内部建立警务工作室,加强重点企业内部维护稳定工作。 九、案件受理查处扣押涉案物品时,必须开具扣押手续并妥善保管,经查确与案件无关,应在当日内解除扣押,返还原主。追缴到的赃款赃物,依法可以先行返还的,从确定失主之日起,1周内返还;规定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移送前3日内告知被害人。 十、接待举报投诉全市各级公安控申部门实行24小时接待举报投诉制度,接待人员挂牌服务。 哈尔滨市公安纪检监察室:84661719;控告申诉处:84661782;警务督察室:84279110;市公安局窗口单位警务公开语音查询服务专线:84661144。(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