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美发店难守前约(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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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9:07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实习记者 杨帆)9月13日晚,家住沈阳市沈河区的王女士像往常一样拿着美发优惠卡到熟悉的“约定”美发店做美发,可是对方却称:老板已经换了,卡不能再使用了。 优惠卡突然不能使用 据王女士介绍,今年3月7日,她在离家不远的一家名为“西施兰美发店”理发时,办了一张价值500元的“约定美发设计名店银卡”,当天她就消费了107元。 4月3日,当王女士第二次来到该美发店时,老板纤纤(音)却突然告诉她,“西施兰美发店”已经兑给别人了,得去附近的“约定美发店”使用优惠卡,因为那个店也是她开的。于是,王女士先后在“约定美发店”做了两次美发处理。 9月13日晚,当王女士和母亲再次来到“约定美发店时”,对方称这个店的老板已经换了,所以这种卡不能使用了,而王女士卡中还有370元钱没有使用。 “约定”经理道出“苦衷” 昨日上午,记者先来到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98号的“西施兰美发店”。该店的孙经理对记者讲,关于美发卡的情况他一无所知,因为他是8月15日从卢经理那里兑的店。随后,记者和这位卢经理取得了联系。卢经理称,他是从一个叫纤纤的老板那里兑的店,当时他和纤纤联系过,让那些办卡的人到“约定美发”店去使用,现在这事和他无关。 记者找到“约定美发店”的王经理时,他对记者说:“我也是在8月19日从纤纤手里兑的美发店,现在营业执照也是用的原来纤纤的执照。兑店时我们并不知道‘美发卡’的情况,现在我们也在找纤纤。”最后,王经理向记者表示,如果顾客王女士想继续使用该卡,在其补满500元的情况下,该店可以继续为其服务,至于退款的情况,他们也负责不起。 新店主应继续履行合同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的杨功涵律师。据杨律师讲,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合同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鉴于该美发店已经收取了顾客王女士一定费用,合同双方已经付诸履行。虽然“约定美发店”前老板已将店兑给别人,但是店名并没有改变,而且执照也没有变更。因此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新接手美发店的负责人也应该继续履行合同,继续为王女士提供相关服务。王女士也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如果协调不好也可到当地法院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