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未成年 离婚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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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9:47 汉网-武汉晨报 | |
案件实录: 洪山区关山街的田女士和刘先生成婚6年没有生育,后通过民政局收养了一个不满周岁的女婴,取名刘珏。刘珏4岁时,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刘珏跟养父生活,田女士不承担刘珏的抚养费。 不久,刘先生重组家庭。如今,刘珏上小学了,刘先生感到负担重了,便以刘珏的名义向田女士索要抚养费。 田女士认为,当初提出收养小孩是刘的主意,而且离婚期间,刘先生一直不让她探望刘珏,养女与她形同陌路,养母女之间的关系名存实亡,所以不愿承担抚养费,并要求解除与养女的关系。 律师观点: 湖北熠江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认为,《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田女士与养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因此必须承担刘珏部分抚养费,直至其成年。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