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低赔偿滋生“撞伤不如撞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09:47 汉网-武汉晨报 | |
案情 昨日,青山居民袁爱民告诉记者,今年8月他终于从公安机关得到书面证实,2年前撞死自己儿子的中巴车主,于今年4月被警方刑事立案。 因为儿子惨死,袁爱民四处奔走了2年多。如今得知车主将受到法律追究,他稍感安慰 2001年2月19日上午7时许,一辆中巴车在青山区建三路口连续超越同向的5辆车后,闯红灯撞擦2辆客车,但该车没有停下反而继续前驶,将2名骑自行车的学生撞倒。 据当时媒体报道,“肇事司机不顾他人呼喊、追赶”,将16岁的高中生袁泉拖行37.6米后才停车,致其死亡。 同年10月10日,青山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中巴司机田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袁泉的父亲袁爱民经济损失51237元。袁爱民认为判决过轻,遂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袁爱民认为,司机将小孩拖行近40米,是“撞伤不如撞死”的心理在作祟。且该车没有年审,没有手刹,仍从事营运,车主曾某应承担相关责任。 专家观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尊重他人生命,也尊重自己生命 乔教授称,现在学术界有这种说法———由于死亡赔偿比伤残赔偿要低,使肇事司机滋生“撞伤不如撞死”心理,纵容了肇事司机对生命的侵害。 乔教授指出,这一观念体现了一些人对生命的漠视,很可怕。他强调,如果一旦公安机关查证肇事司机有这样的想法,并在实施中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将升级为故意杀人罪,肇事者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他呼吁广大司机,尊重他人生命,也尊重自己的生命。 乔教授还分析,目前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主要是“填坑式”的,即受害人花了多少钱就赔偿多少钱。正如《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但是,目前的法规忽视了被害人亲属受到的心理伤害。因此目前学界也有人呼吁对死者家属给予精神赔偿,或是对肇事司机实行惩罚性赔偿,但这些观点目前都有争议。 乔教授强调,他个人主张加大对肇事司机的处罚力度,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应有的人文关怀。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