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谭先生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2002年4月17日签订了《预售合同》,交房日期为2002年12月30日,谭先生随后交足了房款。但房产商在售房时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预售许可证,也未能如期交付房屋,谭先生便将房产商告上法庭,称被告售房有欺诈行为,要求依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给予双倍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同期利息,对双倍赔偿请求则不予支持。[评析]白春阳律师解释说,判决此案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根据此案的判决书,法院认为商品房不同于一般商品,如果适用双倍赔偿条款将导致双方当事人得益的明显失衡,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故不予双倍赔偿。应该说,只要是商品(商品房并不例外),凡是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完全可以运用“消法”第49条要求加倍赔偿,这种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的过错行为,即那些动机恶劣、具有反社会性和反道德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就是这种故意行为。但一些商品房纠纷,如广告夸大、房屋质量、住房面积、装饰标准等,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混为一谈,一概而论。对商品房买卖中欺诈行为的认定,要严格依照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欺诈行为涉及的价值在商品房总价值中的合理比例)。一些夸大宣传、不影响日常使用的质量瑕疵、面积在允许值范围内缩水等都应属违约的问题,不能认定为欺诈,可以运用瑕疵担保制度或者视为违约问题予以探讨解决;如果涉及欺诈问题,比如“一房两卖”、“面积误差超过3%”、“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等案件,如果业主证据确凿的话,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能够得到“双赔”的几率非常大。读者朋友可以自行上网查询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况下房产商要予以消费者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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