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焚是心理承受力差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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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0:1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雪里埋 据报道,15日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前发生了安徽农民朱正亮自焚未遂事件。朱户籍所在地青阳县政府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朱这一过激行为是因为拆迁纠纷所引起的。这位官员称:朱的房子是新的,在赔偿问题上他要求过高,县领导曾亲自接待他,并给他增加了补偿费,但他心理承受能力不够,而导致了自焚事件。(详见今日《大河报》A15版) 真的是这样吗?近期以来,有关农民自杀的事件时有所闻。今年7月,陕西省旬阳县在退耕还林清查整改试点工作中,因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导致农民接连自杀,难道农民们的心理承受力都差吗? 对朱正亮来说,对死的心理承受力都有了,难道对赔偿费还没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吗?显然不是。朱的自焚,是在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又求诉无门之后的一种绝望的抗争。从报道来看,在拆迁户中,朱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他的房子是新的,他要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他要求额外的经济补偿也在情理之中。这房子毕竟是他的财产,即使政府由于城区规划要拆迁,也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县里有关部门给他增加了补偿费,朱难以接受,他有申诉和上访的权利。他又去合肥上访了好几次,从报道来看没有任何结果,很明显,当地政府并没有“各方面工作做得很到位”。朱正亮最后千里迢迢跑到天安门自焚,这是走投无路之后的绝望之举。 8月22日,南京发生了拆迁户自焚的惨剧,3个星期后安徽青阳县又发生了自焚事件,这里面一定有着必须认真对待的原因。在城市扩张和建设开发区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或失去土地或被迫搬迁。这种非农建设占用耕地70%以上是以征地的名义进行的,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侵害为什么比城市规划中对拆迁户利益的侵害还要严重?就因为农民是比城市居民处于更为弱势的群体,他们更难与不公正行为进行讨价还价。 现阶段我国农地征用,按照《土地管理法》(1998)的规定,其补助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本案例中,朱正亮的新房属于地上附着物,理应予以补偿,并且这种赔偿的认定当然要按市场的规则来进行,如果给予他的补偿低于当地的市场价,他的抗争是他的正当权利。大河报2003-09-18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