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换违建房十年不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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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2:17 沈阳今报 | |
记者房立今报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将自己的房子和他人的房子对换,双方办理了更名手续。一方住了十年后,才发现换来的竟然是违建房。经过五年的上访和诉讼,昨天,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换房协议无效。 公房换了违建房 1988年3月1日,家住沈阳市沈河区的王先生与大东区房产管理局的工人王某签订了换房协议。根据这个协议,王先生将女儿的位于沈河区北二小区的公有住宅和王某位于大东区东北大马路的单位自管房对换,并办理了更名手续。 1998年春节,王先生的女儿得知父亲换来的房子是违建房,根本没有房产证时,大吃一惊。王女士多次找王某和他的单位领导要求换回房子,但被拒绝。 在得知真实情况后的五年里,王女士曾多次到沈阳市房产投诉中心、大东区房产局和辽宁省人大反映此事,并多次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2002年3月,大东区人民法院对王女士要求王某返还原住房一案予以立案。同年5月,开庭审理了此案。 五年要回原住房 在法庭审理时,王女士认为,她父亲和王某之间的换房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违建房不能出租、出卖和对换,双方的对换手续是王某利用在房产局工作的便利私自办理的,房产证和换房手续是假的。 王某辩解说,双方的换房手续是经过单位同意盖章的,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合法的手续,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是合法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房子是大东区房产局建筑工程公司的自管房,是违章建筑。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王某隐瞒了违建房的事实。王某在换房批准书产权单位意见一栏中加盖的不是自己单位的公章和意见。按照沈阳市房产局的相关规定,王某的房子没有取得合法的承租权,不能对换。所以,王某在换房行为中存在欺诈和违法行为。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的换房协议无效。经过五年的诉讼,王女士终于要回了自己的住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