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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钱卖淫嫖娼摆不平事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2:17 沈阳今报

  记者赵彤今报讯日前,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此规定将与《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然而《规定》出台后,一部分人对“卖淫嫖娼”是否适用于当场处罚产生了疑问,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邢志人教授。

  嫖客被抓交不交罚款

  “《规定》中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但这并不包括卖淫嫖娼。”邢志人说,如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实施罚款的按《规定》实行。但卖淫嫖娼这类违法事件,必须查实并证据确凿后,进行处罚。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时,一般遵循三种处罚方法:罚款、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听说卖淫嫖娼不适用当场处罚,市治安支队的一名民警十分赞同:“一些人认为公安机关抓嫖娼是‘法海和尚多管闲事’,为自己创收;还有一些嫖客拿着罚金去嫖娼,而且还带双份儿,一份给自己,一份给小姐,罚款无形中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也使群众对警方造成误解。”

  改变公安执法形象

  邢教授分析,对卖淫嫖娼不当场处罚有两大进步,一是不再给违法者继续嚣张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体现公安执法注重人格的一面。“拖后腿的就是与群众最贴近的行政执法这一块。”

  “众所周知,我们的执法部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处理案件时往往多考虑权力的行使和执法的效果。而《规定》除了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外,更体现了对社会的服务性。”

  明确提出尊重人格

  在规定中明确提出对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此外,还规定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的嫌疑人时,应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等。

  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规定》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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