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房屋赠其子继母无异属默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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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3:36 锦州日报 | |
[案例]朱占升与张凤于1980年再婚后居住在张凤处,1986年4月,朱占升在其老家建起砖瓦房四间,1992年,朱占升之子(系前妻所生)结婚,在亲属的见证下,朱占升以书面形式将所建四间房东侧两间赠与其子,当时张凤不在场。1993年朱占升携张凤回老家居住。同年,县房管所在朱占升老家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登记人员征求意见时,朱占升又提出东侧两间房屋归其子所有,张凤在场没有表态,在产权审查和公告期间,张凤也未表示异议。经县房管所审核,朱占升之子于年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去年,朱占升向法院提出 [评析]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本案中,朱占升之子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并占有、管理、使用房屋多年,符合房屋赠与的法律条件。1993年底,朱占升之子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张凤没提出过异议,直至离婚诉讼开始后才主张产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故此,法院判定赠与关系已成立是正确的。 周宝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