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教练发泄私愤 投放兴奋剂司法机关难定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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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3:58 新华网 | |
两名举重运动员向队友的饮料和中药里投放兴奋剂并匿名举报,使队友遭禁赛。发生在山东的这起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缺乏定性依据,使司法机关陷于尴尬境地—— 为报复教练,发泄私愤,两名昔日的举重运动健儿利用参训之机,向队友的饮料和中药里投放兴奋剂,之后进行匿名举报,使队友们被“药检”后禁赛。这一发生在山东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的蓄意投放禁药事件,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缺乏先例和定性依据,使司法机 为报复教练,在队友饮料中放兴奋剂 2002年10月24日午后,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派出的飞行检测人员突然抵达济南,直奔山东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男子举重队训练房,对正在此参加集训的11名队员进行了尿样采集,然后匆匆离去。 11月13日,一份发自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办公室的《关于山东省举重运动员王喜庆、周讲荣、褚盟、彭波、王洪军A瓶阳性的通知》摆到了山东省体育局主要领导的面前。一个队里那么多人吃禁药?!这条爆炸性的新闻使山东省体育局领导班子异常震惊。 11月15日,“11·15”案件办案组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成立。 办案组经过细致调查,很快查明此事系山东省男子举重队运动员张国栋所为。 现年25岁的张国栋系泰安市宁阳县人,1998年10月进入山东省男子举重队。2002年10月,张国栋被组织确定退役等待分配工作。据张国栋称,在平时训练中,他与总教练沙某、教练杨某之间产生了隔阂和矛盾,突然面临退役待分配的局面,他觉得是院方和教练对自己“不公”,便产生了投放禁药对学院和教练进行报复陷害的念头。 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午夜,张国栋与正在山东省举重队代训的德州市体校举重运动员张小刚密谋后,潜入山东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医务室,将约200片“甲睾酮”片剂研成粉末掺入运动员饮用的果糖杯中。随后在短短十几天里,张国栋先后三次将约500片“甲睾酮”片剂研成粉末后,用开水冲化,倒入运动员熬中药的药锅内,先后使10余名在训运动员误服。 10月14日,张国栋拟写并托人打印了反映山东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男子举重队队员服用禁药情况的举报信,分别寄给国家体育总局主要领导、举重竞技管理中心和反兴奋剂委员会负责同志。 11月2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将张国栋、张小刚刑事拘留。 能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认定吗? 案情真相大白了,如何定性呢?鉴于此案是发生在我国体育界中投放兴奋剂、诬陷他人的特殊案例,山东省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上可谓慎之又慎。 此案引起山东各界的广泛关注。2002年12月,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山东省药物研究所的有关专家,纷纷就此案的性质和司法依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药物研究所研究员李风琴、解砚英和该省中医药研究所主任医师刘昭强一致认为:“甲睾酮”不是毒品,而是一种雄性激素,作为非处方药品,它在一般药店均有出售。如果正常人长期超量服用该药,会对肝脏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就本案而言,其投放的药量一般不会对运动员的身体造成危害。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周静建议,可对服用人员的肝脏损害程度进行检查化验,结合人体轻重伤害程度标准,判断此案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就案件的定性问题,2003年1月21日下午,有关方面经认真分析研究认为,张国栋、张小刚投放兴奋剂的行为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两人的行为基本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要件,但须由权威部门对兴奋剂是否属毒害性物质作出鉴定。 1月29日,济南市公安局作出了对兴奋剂“甲睾酮”的药性鉴定意见:“甲睾酮”是人工合成的雄性激素,能促进男性器官及副特征的发育、成熟,服用后能在短期内增强人体体质,属一类兴奋剂,一般常用量每天为10至20毫克,明显大于临床常用剂量或长期服用对人体可产生一定毒副作用,超剂量服用的危害会更大。” 2月10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以张国栋、张小刚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甲睾酮”是否属于危险毒害物质,提供权威部门作出的鉴定,并出具明确具体的结论。 2月22日,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载明:王喜庆、周讲荣、褚盟、彭波、王洪军肝功能均正常。 队友身体伤害不大,事件定性遇到法律难题 3月6日,历下区公安分局以张国栋、张小刚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将此案移送历下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4月3日,历下区检察院作出了《补充侦查决定书》。该院审查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但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从主观上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毒害性”物质,主要是指能对人或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如砒霜、肉毒杆菌、野蘑菇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未将“甲睾酮”列为“危险物质”,在“甲睾酮”未被列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此,犯罪嫌疑人张国栋、张小刚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今年5月初,历下区公安分局对张国栋、张小刚作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即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 近日,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通报了对这次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中国举重协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受到陷害的王喜庆、周讲荣、褚盟、彭波和王洪军5名运动员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同时,该协会作出决定,终身禁止张国栋、张小刚参加国内外举重比赛和相关活动。(作者:孔繁平卢金增)(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