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死”罐充气罚一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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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6:46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液化气站私自给超期液化气钢瓶充装液化气,将被处10000元罚款。全市的液化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已全面展开。 液化气充装站在给居民充装液化气时,应及时核对钢瓶的最后使用期限,对于超期钢瓶坚决不给予充装。液化气站对居民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应进行建档登记管理。液化气钢瓶检验必须到质监局指定的检验站检验,如私自给液化气钢瓶检验,将追究刑事责任。 质监局提醒,在液化气钢瓶阀口处贴有钢环,上面印有钢瓶使用最后期限,居民应在使用最后期限前的一个月提请相关液化气充装站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使用。(本报记者刘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