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中院”披合法外皮坑了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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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09:34 沈阳今报 | |
记者隋冠卓 核心提示 杨某在2001年与沈阳市故宫医院签下租赁科室协议,打着医院的名号行医。后来,杨某少交或不交管理费,医院为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1万余元。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医院获赔无望,自食苦果。 私人 租医院科室搞经营 2001年3月28日,沈阳市故宫医院与杨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杨某经营沈阳市故宫医院的中医风湿科、中医胃肠科、中医妇科、不孕不育科、眼科等科室。合同期限为五年,至2006年3月28日止。由杨某自带器械、自筹资金、自聘医师,对外以沈阳市故宫医院门诊名义经营。 经营不久,杨某在未经故宫医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配售药品,并因此受到了沈阳市医药管理局的处罚。2001年6月1日,故宫医院为了规范杨某的行医行为,与杨签订了补充协议,要求杨某使用故宫医院包装的六种中成药,每月交纳管理费,并约定如杨某违约,将赔偿医院经济及名誉损失15—20万元。 医院 租“医疗许可”败诉 2002年3月,杨某得知自己与故宫医院签订的协议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是从2002年4月开始,少交或不交管理费。不久,双方又因用电问题发生纠纷。2002年5月28日,故宫医院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经济及名誉损失20万元及擅自断电造成的经济损失11000元。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行为是一种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判决双方终止履行协议,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故宫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虽名为承包经营医疗科室,实为租借了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无效。因此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 “今日说法”解读“院中院” 前天,中国政法大学刘革新教授做客央视“今日说法”栏目,针对“院中院”进行了解释。 刘革新:早在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就已经明令禁止了这种情况,这是一种变相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医院为了赢取一点利益将部分科室承包给一些没有行医执照的人或有行医执照的人都是违法的。这样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有威胁。医院对群众其实是一种欺骗。 主持人: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话,医院应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刘革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院应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没收非法所得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承包个人来说,如果他没有执照就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由我国《刑法》的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