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审——被告不戴手铐脚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11:59 云南日报 | |
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基层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法院在庭审中一律不得给被告人戴手铐脚镣。 此举是云南省各级法院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一个重大举措。它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并为满足其人格尊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据悉,省高院要求,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法警在提解、看押被告人时应使用文明、规范、统一的告知词。对于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为其提供笔墨纸张用于记录的,只要不存在妨碍法庭审判秩序等危险因素的,应当允许。庭审过程中,若非被告人有严重抗拒审判或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一律不得给被告人带手铐脚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及人权。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除被强制对象具有抗拒、阻碍、逃避等严重情况外,一律不得使用警械具。另外,省高院还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除非有紧急情况,否则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不得有任何扰民行为。 杨运恒 牛光新 袁红梅(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