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6类民事案件 应当先行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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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12:44 北京娱乐信报 | |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等6类民事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这个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下列6类民事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解决因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常常涉及鉴定等问题,甚至要经过一审、二审才能了结诉讼,费时费力。如果一开始就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既可以缩短获得赔偿的期限,又能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 当事人可约定选择 简易诉讼程序 自12月1日起,公民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致约定选择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经济、方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这样做的直接效果,是使诉讼时限从过去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 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可以大大加快当事人实现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快诉讼财产的流转速度。 法院可以捎口信传唤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将不再像过去那样每个案件都发传票。原告起诉后,法院可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 为了统一和规范简便传唤的后果,司法解释对简便传唤的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作为原告撤诉和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的根据。 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一次开庭当庭宣判 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把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确立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快涉讼财产的流转速度,防止“人情”等不当干扰,及时公正裁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写诉状有困难原告可口头起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诉状又确有困难的,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等以口头表述的方式起诉。 黄松有表示,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因当事人文化水平和经济条件等原因而被剥夺和限制。 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捺印。新华社记者 田 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