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黄埔教育局案宣判 “就近入学”官司输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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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0日09:20 新华网 | |
广州16名小学生为就近入学状告黄埔教育局案宣判 他们的家跟学校只有一墙之隔,但16名小学生却因非“地段内学生”不能就近入学。他们的家长对此深感不解,便以黄埔区教育局违反义务教育法为由,将其推上了被告席。 据《新快报》报道,9月18日,黄埔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法院认为黄埔区教育局并 一墙之隔不能入学 今年6月23日,家住黄埔区泰景花园小区、即将从广州市石化小学毕业的何某某等16名小学生起诉黄埔区教育局,认为区教育局的复函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及广东省、广州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中小学生“就近入学”的相关规定,要求维护其子女以“地段内学生”身份就读广州市第86中学学校的权利。 据了解,这16名小学生的户籍均在乙烯生活小区内,该小区是泰景花园的组成部分。几名小学生是1997年入读小学的,当时由于泰景花园的配套小学尚未招生,他们的家长只好将他们送到广州石化小学借读,直至今年小学毕业。 自今年3月起,这16名小学生的父母为了孩子们的初中升学,多次打电话到区教育局,要求安排他们的孩子“就近”入读广州市第86中学。之后,家长们又多次派代表到区信访办和教育局上访,提出同样的要求。 同年6月5日和6月6日,应广州石化总厂教培中心和区信访办的要求,区教育局针对家长的上访要求分别致函两部门,答复称广州市第86中学招生容量不足,无法接受跨地段生,居住在泰景花园乙烯生活小区的广州石化总厂职工子女应在石化中学就读。 “就近”地段如何划分? 学生家长认为,泰景中学就在泰景小区内,乙烯大院紧靠泰景中学在建的校址,处于泰景小区中心。按照免费就近入学原则,大院的孩子应当是泰景中学的地段生。“就近”应当是社会公认的就近,在小区配套学校入学应当是“就近”的典型,原告户口和居住地都在泰景小区,符合招生规定的“人户一致”的原则。 区教育局则辩称,“就近”并非绝对的就近,而是相对的就近,按照1987年国家教委文件规定:初级中学的服务半径以学生行走不超过1小时上学路程为宜,小学服务半径为3公里。在学校服务半径内的入学都属于就近入学。泰景中学是市86中学的分流学校,其对口的是怡园小学、下沙小学、泰景小学。而起诉人并非上述对口学校的学生,乙烯大院的16名学生毕业于石化小学,应当进入石化中学就读。虽然这些学生的住处距离泰景小学比较近,但并不属于该校的地段生。并且该局对全区小学升初中的招生安排,并未对这16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判决:教育局并无不当 黄埔区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黄埔区教育局作为区、县一级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是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区教育局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其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在初中招生中采用“免试就近、对口入学”的办法,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无不当。并且区教育局依据该招生办法,已经为原告安排了就读学校,并未剥夺原告入学受教育的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余亚莲 林劲松 李炳英) 就近入学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