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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预售证”房子已卖出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0日09:2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消费者可以向房屋开发商要求“双倍赔偿”的司法解释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日,已经获得房屋开发商退房款的贵阳市购房者肖某再次把该房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还要就同一案子多赔偿一倍的购房款。由于法院对购房者的要求给予了支持,因此这个案例成了贵州省首例商品房“双倍赔偿案”,引起了当地各方的关注。

  据介绍,购房者肖某于2000年6月8日与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了位于贵阳市友谊路120号14栋20号的一套面积为112.4平方米的房子,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当年,肖某分两次将房款152320元付清。2001年6月30日交房期至,康发房地产公司告诉肖某:其所购房屋系该房地产公司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房,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交房,纠纷遂起。此后,肖某起诉至贵阳市云岩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返还肖某购房款152320元,此判决开发商已经执行。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的“双倍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肖某再次就此案例上诉至同一法院,要求开发商按新的司法解释赔偿一倍的购房款152320元,并赔偿开发商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94241元(其中,在外租房费14400元,原购房价与同一地段升值价损失78740元)。

  庭审中,开发商认为同一事实不能另行起诉,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原告可以就同一案例的其他赔偿部分再次起诉,开发商的请求于法无据。因此,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法院一审判决:一、开发商给付肖某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152320元。二、开发商赔偿肖某损失70600元。

  据悉,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已经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尽管此案没有最后终结,但贵州省首例“商品房双倍赔偿案”还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认为,这样的一审判决对目前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恶意欺诈消费者的现象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开发商不敢再明目张胆地给消费者设置“购房陷阱”,同时开发商制造的“一房二嫁”、“任意加价”的恶劣现象也将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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