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减还款该从何时算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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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0日15: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购房者在向银行提出变更还款方式时遇到了新问题 本报记者 周敏 实习生 倪晟斌 住房按揭贷款有两种还款方式:等额还款法和递减还款法。长期以来,“买房一族”大多数只知有“等额法”,不知有“递减法”,而两者的利息总额有明显差别。本报曾在今 看了本报的报道后,许多购房者考虑了自己的实际情况,向银行提出变更还款方式。各大银行也都相继表示同意变更。可是,在变更过程中,“买房一族”又向本报反映所遭遇的新问题———还款方式该从何时变更?还款人即时变更即省利息,首期起算更有数为 1999年1月,家住广州东山区的黄先生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黄埔支行签定了按揭合同,贷款金额45.4万元,分10年、120期供款。经过数次利率下调后,现在每月的供款额是4893元。到今年7月20日,共还款53期。 看了《羊城晚报》的报道后,黄先生觉得递减还款法对自己更有利,于是准备将现行的等额还款法更改为递减还款法。利用晚报提供的计算公式,黄先生算了一笔账,如果从2003年8月,也就是第54期供款开始更改还款方式,剩余的67期贷款一共可以节约利息4000元。可是,如果从第一期开始更改还款方式,也就是从1999年1月签定按揭合同的时候开始,以递减还款法重新计算,节约的利息则高达11304元。因此,黄先生于7月底向银行提出更改还款方式,并且要求追溯到第一期供款变更。 银行拒绝了黄先生的要求,只同意从8月、也就是第54期供款开始变更还款方式。黄先生为了能够尽快变更还款方式,同意了银行提出的条件。8月8日,银行提供了一份《补充协议》,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在签字时,黄先生提出,要在《补充协议》的签名处加注如下字样:“乙方(黄先生)要求从第一期供款改变为等额本金还款法(递减还款法),此签名不能视为对此权益的放弃。”但是,银行再次拒绝了黄先生的要求,表示只能在合同上签名,不能表达其他意思。双方相持不下,至今已经两个多月,黄先生多次与银行商谈,仍无结果。银行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原有合同不应否定 银行为什么不同意从第一期供款开始变更还款方式呢?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按揭贷款科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更改还款方式是在原有的贷款合同的基础上签定一份补充协议,原合同仍然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倒回第一期供款变更还款方式,则否定了原有的贷款合同,否认了原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已开始供款,就绝不可能倒回去变更还款方式。 那么其他银行的做法又如何呢?记者就同一问题采访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各行都表示,不能从第一期供款开始变更还款方式。其中,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如果可以从第一期开始变更还款方式,银行多年的账目难以处理。即使要从第一期开始变更,也必须把现有的贷款全部清偿,然后重新签定一份贷款合同。分歧从头变更还款方式,到底有无法律依据 黄先生提出从第一期变更还款方式到底有无法律依据? 黄先生的律师认为,银行提供了购房按揭贷款的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应该履行全面、准确、详细的告知义务。而正是因为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黄先生才在信息缺失的情况下选择了等额还款法。银行有过失。既然银行有过失,那么从第一期供款变更还款方式所产生的损失,就应该由银行来承担。 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的陈列坤、李秀媚律师则认为这种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目前没有法律规定银行在签约时要承担全面告知义务。在两种还款方式都是合法的情况下,贷款者选择了不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是其缺乏签约能力的表现。当然,目前存在的“银行应承担全面告知义务”的看法,也未必不合理,但必须通过立法完善这方面的规定。 关于黄先生是否有权利在合同上加注自己的意见,法律界人士的看法也不相同。 黄先生的律师认为,目前黄先生为了成功变更还款方式,只能在银行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但是,黄先生应该保留追诉的权利,一旦政策出现变化,还可以要求从第一期变更。合同本身就是双方意愿的表达,黄先生?耆腥ɡ泶镒约旱囊饧? 陈列坤、李秀媚律师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认为,黄先生要求在补充协议中加注的内容,只是黄先生的单方要求,银行明确表示不同意,所以不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达,黄先生不能将此加注作为补充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据了解,目前黄先生还在和银行协商,如果仍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将向法院提起诉讼。链接: 等额还款法:每月的供款额度固定。利息总额较高,初期的还款压力较小。 递减还款法:每月的供款额度递减。利息总额较低,初期的还款压力较大。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