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证券13名员工还贷百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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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0日15:54 沈阳今报 | |||
朱哲轩记者房立 在法庭上,中信银行称,2000年12月13日与北方证券的员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对方借款10万元到20万元不等,借款期限为2000年12月13日至2002年12月12日,贷款利率为月5.445%,还款方式采用按月还息,一次还本。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在2000年12月13日将贷款一次性支付。但北方证券的十几名员工只付两年利息,本金一直未还。 北方证券的员工称,贷款是由公司办理的,自己未参与,他们是从公司收到的贷款卡并签字,但贷款是公司的行为,公司已还清贷款,中信银行无权再起诉他们还款。在法庭上,员工还提出要求,让北方证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驳回中信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员工在领取贷款时签了字,应对其栏目内容确认负责;领取贷款卡后,卡中余额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未提出不同意见,也应视为对贷款用途的默认;本案担保人属于连带担保责任,中信银行违法扣划担保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已得到纠正,担保人未偿还贷款,其员工也未偿还贷款;中信银行在贷款时预扣利息违反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19名员工中有六人与中信银行达成和解协议,所以,法院对其余的13名员工作出了判决:返还贷款及利息,并承担中信银行因此所支出的律师费。 对于这个判决,这13名员工均表示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