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杀害9岁邻居 三年劳教期满索赔1万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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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02:23 辽沈晚报 | |
本报辽阳消息(特派辽阳记者胡庆涛) 三年前,在辽阳市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年仅12周岁的姜立(化名)残忍地杀害了邻居家一名9岁的男孩,公安机关经侦破,将12岁的姜立抓获归案。随即,辽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姜立作出了收容教养三年的决定,三年后,这桩曾轰动一时的案件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杀人犯”姜立一纸诉状将辽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提出依照《未成年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赔偿1.5万元。前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桩全国罕见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0年1月25日下午2时许,家住辽阳县的12岁男孩姜立将邻居家9岁的男孩陈某骗至家中掐死后移尸野外掩埋,然后回到家中写了一封恐吓信送到陈家大门口处,向陈家索要现金80500元。姜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辽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姜立作出了收容教养三年的决定,收容教养日期自2000年1月26日至2003年1月25日止。 收到这份决定后,姜立表示不服,于2000年8月3日向白塔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白塔区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辽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收容教养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撤消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教养决定书。2001年1月15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对原告重新作出了收容教养三年的决定,收容教养日期自2000年1月26日起至于2003年1月25日止。 2002年12月20日,姜立以辽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对其教养三年的决定已被法院判决撤消为由,而自己已经在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被告受理后,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姜立对此不服上诉至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在上诉状中,原告姜立认为被告辽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的教养三年的决定,已经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决撤消,从2000年1月25日始至2001年1月15日止,被告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他要求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其进行经济赔偿,总计15414.80元。 白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辽阳市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的收容教养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已经判决予以维持。原告姜立提出被告辽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法,要求赔偿,白塔区法院认为判决认定被告超越职权范围,并撤消了该教养决定,但没有认定存在其他违法事实,根据赔偿法立法精神,无违法事实的人受到处罚及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而本案原告姜立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被告作出的处罚只是超越职权,并没有使无违法事实的人受到处罚,且辽阳市人民政府的收容教养决定的执行期限包含了辽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收容教养决定期间,客观上不存在劳动教养决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情形,因此被告不具备侵犯人身权情形,对原告赔偿请求,白塔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姜立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姜立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再次上诉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姜立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出庭,姜立的姨夫作为委托代理人到庭,在法庭之上,原被告双方就姜立提出的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争论得十分激烈,姜立的姨夫甚至几次打断主审法官的正常审判,被当庭提出警告,法院当庭并未作出宣判,将择日作出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