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蓝换红收费起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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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03:17 深圳商报 | |
房产证蓝换红收费起争议 住宅局:企业可视自身情况收取“补差费” 读者来信 深圳商报: 您好!我们是深圳市百货公司的员工,1999年开始,我们陆续离开了深圳市百货公司。1995年我们购买了蓝本的微利房,现在想申请红本房产证,目前所有的准备工作都已经做好了,就差当年的购房收据。这份收据还在百货公司那里,他们要求我们交付每平方米70元的手续费,否则就不给出具收据,百货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家住松坪村的原百货公司员工 热线调查 收到这封来信以后,记者立即与原百货公司的职工之一黄女士取得了联系。据黄女士介绍,这部分职工在1995年4月购入松坪村微利房,当时按规定将所需要的钱交给了百货公司(公司已开收据给他们),然后由百货公司统一到住宅局交购房款,这样他们的购房收据在百货公司那里。1996年9月4日,职工们领到了蓝本房产证。今年想申请红本房产证,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公司在6月份发出通知,要求他们按每平方米70元的“手续费”拿回购房收据。 黄女士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百货公司没有给他们提供关于收取手续费的相关文件。二是百货公司已经从2002年1月开始只有5位员工,目前他们在深圳市糖烟酒公司办公。公司收回这笔款项作何用途? 百货公司:这笔费用是“补差费” 记者随即采访了深圳市百货公司,办公室的刘女士对记者解释,这笔费用根本不是“手续费”,而是“补差费”。 刘女士说,1995年这部分职工购买了松坪村的房子。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双职工的家庭可以享受76平方米的“福利房”。当时单位效益好,于是决定为职工们垫付一部分房款,让职工向住宅局购买“微利房”。按照程序,每户职工将几万元的福利房款交给百货公司,由百货公司补上剩余的10多万统一交给住宅局,然后职工与住宅局签订了“微利房”合同,而实际上职工们享受的是“福利房”。这一点,有当年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为凭据。 刘女士说,根据房改政策,微利房转红本不需要补差,而福利房是需要补差的。百货公司认为,职工们实际享受的是“福利房”,想要拿回购房收据就应该交纳给单位“补差费”。而70元/平方米的数额是根据百货公司多年来的运作估算出来的,刘女士表示,这个数额可以商榷,但是不交补差费是绝对不会提供收据的。 至于黄女士等人提出的这笔费用作何用途的疑问,刘女士解释百货公司虽然目前只有几个员工,但百货公司还是独立的法人,每个月的运作需要30多万元,包括给内退的职工发工资等等。 住宅局: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收取“补差费” 记者就此到住宅局采访,住宅局办公室的周小姐答复记者,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简称88号令)第16章的附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员工签订有关购房协议”,但不可以违反有关政策。百货公司当年与员工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现在职工想要把蓝本转成红本,就意味着把这部分房产带走,那么单位有权利让职工交纳一定的补差费。 周小姐表示,目前没有规定限定补差费的数额,具体交多少,可以由职工和单位坐下来协商决定。考虑到这部分职工已经下岗,住宅局建议该单位可以适度减少收费。实习生周茹深圳商报记者江晓蚕王叶林 作者:实习生周茹深圳商报记者江晓蚕王叶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