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应被淘汰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03:5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据报道,如今,一些地方和企业把“末位淘汰制”当作有效的工作激励机制进行推广(《工人日报》9月18日报道)。说起“末位淘汰”,人们多少有些紧张,一旦自己在形式多样的打分或考核中,够上“末位淘汰”的“资格”,那日子就不会好过。 那么,现在不少单位搞的这种“末位淘汰”,是不是体现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呢?是不是一种切实可行的优胜劣汰机制呢? 笔者认为,如果这个“末位淘汰”是建立在严格的标准评判的基础上,有完善的标准规范,则很公正,可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但事实上许多地方或单位却不是这样,而是按比例、按末位不是按标准淘汰的“末位淘汰”,这样就存在着严重的人为因素干扰和信息失真,实际操作中反而容易导致“末位淘汰”演变成为一种下岗的“硬性摊派”。 首先,这种“末位淘汰”混淆了下岗培训的概念。例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单位工作人员100人,假设“末位淘汰”比例为5%,即有5人将被“淘汰”。然而,如果这5人在工作中都勤奋敬业,遵守法纪,实际工作中也没有明显的过错和失误,就凭这种“末位淘汰”的打分或考核,而让他们待岗、下岗,这恐怕也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同时,这种“末位淘汰”失去了对劳动者正确评价的公正性和 客观性。 大家知道,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具备充分安全感的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任何制度、规章和规则都必须让人们对未来有一个明确而稳定的预期。人们有权明确知道自己在什么情况下,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各项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样,他也有权知道自己在什么情况下,怎样做是错误的,否则将会使自己的法定权利丧失。 笔者认为,“末位淘汰”是一种多余的尝试,它本身的含义其实已与各种规章制度雷同,且每个人和每个工种都有其严格的岗位制度、职责,如何奖惩也都有明确规定。如果说规章制度也有优胜劣汰的话,那么“末位淘汰”也应被“淘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