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账烤鸭店 竟造假收条 造假者被罚款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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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06:44 新华网 | |
案件回放 伪造证据 被罚款万元 北京一家烤鸭店在打官司中使用伪造证据,不仅输了官司还被罚了款。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法院介绍,该烤鸭店与供应商宋女士口头约定,由宋女士为烤鸭店提供白条鸭。烤鸭店收货后,出具收货单据,宋女士凭收货单据进行结算。2001年1月至2002年5月间,宋女士共为烤鸭店提供了价值28960元的白条鸭,烤鸭店仅给付货款5000元。为此,宋女士将烤鸭店告上法庭。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欠款属实,判决烤鸭店给付宋女士白条鸭款23960元。判决后,烤鸭店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货款已全部付清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期间,烤鸭店为支持自己的上诉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收条,称收条是由宋女士的雇员党某所签,内容为烤鸭店应付鸭款已全部付清等。然而,经过鉴定,该收条系伪造的。 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烤鸭店的上诉,判决烤鸭店给付所欠货款23960元。同时,一中院认定该烤鸭店有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决定对烤鸭店给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 有人质疑 这是否涉嫌“伪证罪”? 对上述情况,有人提出质疑:这种伪证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伪证罪?两者区别何在?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到底该怎样处罚?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郭纪元副教授。 郭老师介绍说,这两种行为主要有两点区别:首先,根据刑法,只有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构成伪证罪,犯罪嫌疑人不是伪证罪的主体。相比之下,因作伪证的人而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员范围则很宽泛,不仅可以是当事人,而且可以是案外人。“就像该案,作伪证的就是被告自己。” 他特别强调,刑法上的伪证罪只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民事诉讼中的作伪证、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在民诉中发生。 专家解释 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实际上,由于刑法上的伪证罪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所以妨碍民事诉讼的伪证行为一般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郭老师指出,由于刑法中严格规定了伪证罪只能适用在刑事诉讼中,致使在民诉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了一句空话。 “法律对在民诉中作伪证的人很‘宽容’。”郭老师说,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在民诉中作伪证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也只能处以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这显然是较轻的处罚。” 理论建议 怎样杜绝民诉中伪证行为 郭老师指出,现在诉讼中的质证程序不够完善,对民诉中的伪证行为和毁证行为处罚过轻,在民诉中的伪证屡禁不止。“很多当事人有‘赌一把’的心理,”郭老师说,当事人会抱有这样的心理——“先做了再说,就算被发现不过是罚款嘛。”“其实这个矛盾可以解决,只要在刑法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后面加上‘民事诉讼中作伪证、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人’,就可以将民诉与刑法联系起来,使‘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落空。” (记者 李婧 )(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