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短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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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08:11 大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俗称“短工”。劳动保障部要求,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上报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