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和会计炒进大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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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11:24 沈阳晚报 | |
保险公司营业部的副总经理、会计和业务员,在两年中私自挪用单位的1050余万账外巨资,用于个人炒股和消费。记者9月20日获悉,此案已由省高法作出终审判决,三被告人以犯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2年零6个月至14年的有期徒刑。 设立小金库 编造“零佣金”字据 1998年8月至2000年10月,张军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营业部副总经理期间,先后采用套取佣金、印刷费、培训费等形式,从本单位基本账户中变通出账外资金,形成小金库。1999年3月,该单位的结算中心解散,账外资金全部交由财务中心会计于术敏管理。张军与于术敏经过商议,编造了一张“1998年佣金收支平衡余额为零”的说明,并由张军、于术敏和出纳员李某在上面签字。此时,小金库里的余额为1146万元。私提千万公款疯狂炒股买车 1999年8月1日,张军和于术敏将公司的140万元小金库公款,以转账支票的形式交给张军的丈夫赵某。赵某以儿子的名义在证券公司开立了个人股票账户,将这笔巨款用于个人炒股;同年10月11日,于术敏经张军同意,将小金库内的80万元公款,以汇票的形式转入北京一公司的账户内,借给其丈夫的学生顾某炒股。 1999年12月,于术敏私自将近13万元的小金库公款转入其个人的股票账户中,用于炒股;随后,于术敏将331万余元和41万余元的账外款以张军的名义,分别存入银行。 2000年5月,于术敏、褚国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营业部业务员)与张军商议后,决定将由于术敏、褚国忠经管的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的3个股票账户中的小金库公款私分。于术敏、褚国忠分别从账户中转款126万余元到公司以刘某名义开设的账户;于术敏将其中的61万余元的余款转入褚国忠的“一卡通”中,随后,褚国忠将公司以金某名义开设的账户的账号和密码交给张军的丈夫赵某,赵用这笔资金炒股;褚国忠则用其“一卡通”内分得的公款,提出2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 2000年7月25日,于术敏私自将公司存入证券公司的小金库账户清户,将余额66万元转入个人在同一营业部的股票资金账户中,用于个人炒股。公司更换领导罪行东窗事发 2000年10月,该公司换了领导班子,张军被离任审计,她和于术敏未向新任领导汇报掌管的小金库情况,于术敏还将其保管的小金库账户销毁。在省公司派稽核组对张军进行离任审计时,于术敏和出纳员李某将“1998年佣金收支平衡余额为零”的“说明”交给稽核组。张军和褚国忠把分得的账外资金交给于术敏,于术敏将其中的238万元上交。于术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对于术敏和张军进行审查,于术敏交出了其保管的账户。主犯一审被判死缓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三被告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三被告所得赃款已全部返还或追缴,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张军和于术敏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褚国忠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宣判后,三名被告都不服,均向省高法提出上诉。上诉事法仍判重刑 省高法经审理查明,三上诉人私自使用1050余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军系单位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其在挪用公款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本应严惩,但其所挪用的公款及利息在案发前已全部返还,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于术敏系单位财会人员,对单位账外资金具有管理职能,其不履行职责,属挪用公款的主犯,应依法严惩,念其所挪用的公款全部返还和被追缴,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三名上诉人目无国法,利用监督、管理、保管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将数额巨大的账外资金挪做个人炒股和借给他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省高法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对张军、于术敏、褚国忠判处11年、14年和2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本报记者王野蛟通讯员刘晓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