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私吞储户26万 有期徒刑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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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12:07 云南日报 | |
日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银行职员私吞客户资金案。该职员非法占用客户资金共计26万元,法院依法判处该职员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去年9月9日,某银行职员梁某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货款业务过程中,在收取了客户谢某存放于银行卡内,用于提前归还银行的个人住户按揭贷款9.7万元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该笔业务,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款私自截留,并于同年9月13日至10月15日,分33次将其中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梁某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身为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至今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而在案发时携带赃款潜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梁的辩护人认为梁的行为只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被告人在挪用客户资金的过程中,其作案手段是以自己名义出具收条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取款,并征得营业柜经理和行长的签名批准取出,之后将客户的款项挥霍了14万余元,余下的12万元仍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内。 法院经调查后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认定事实清楚,被告人梁某主观上以侵吞银行客户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权利非法侵占并大肆挥霍的行为,虽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的主观犯罪目的,但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为了保护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梁某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48405元。 袁红梅 (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