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为自己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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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5:1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郭松民 真是山高皇帝远啊!江西省定南县因《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如此拆房,为谁谋利?》的批评稿件,竟将该县8月28日的《人民日报》全部扣压。诚如一位读者在给该报编辑部的信中写的那样:“像这样公然扣压中央党报的严重事件,在我们定南县自解放以来还是头一回,在全国恐怕也属罕见。这实在令人震惊和痛心!”(见9月21日人民网) 《人民日报》已表示“高度关注”此事。我相信,以该报在中国的崇高政治地位及巨大的影响力,如果这一事件没有更为复杂的背景,我们应该能够期待定南县委县政府很快就会“对读者做出满意的交代”。但我想进一步追问的是,假如被扣压的不是《人民日报》,而是别的什么“小报”,我们还敢如此有把握地做这样的期待吗? 我这样追问并不是无事生非。因为近年来,出于对报纸的有关报道不满而采取“恶意收购”乃至“无理扣压”的手段加以“封杀”的事件屡有发生,但都在“愤怒”了一阵后没了下文,给人的感觉是“扣了就扣了,也没什么了不起”。因此,这一次《人民日报》如何为自己讨个“说法”就具有了示范和指标性的意义。 冷静地分析这件事,我们可以把它定位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为定南县的“扣压”行为一方面侵犯报社的发行权,另一方面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最重要的,还是这种行为损害了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人民日报》仅仅依托自己的政治地位,通过行政的渠道解决问题,那么其他报纸对此是很难仿效的,对保护舆论监督权的意义,也是不大的。因为在中国,没有几家媒体拥有能够和《人民日报》相媲美的政治资源。 可是反过来,如果《人民日报》和定南县的有关机构对簿公堂,通过法律的途径为自己讨一个“说法”,则这一事件的意义必将超越事件本身,成为改革开放以来舆论监督史上的一个转折性事件,新闻自由的空间和公众知情权的空间,都将因此而大大扩大。因为如果《人民日报》胜诉,就会对法院今后审判类似案件产生非常正面的影响,并将大大提高其他媒体的信心。如果认真加以总结,还可以为正在进行的《新闻法》立法活动,提供司法实践方面的资料。 从另一角度上来说,长期以来,舆论监督的对象也一直在用司法诉讼的方式渐渐压缩舆论监督的空间。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的统计表明:当媒体被政府、企业或个人以名誉侵权起诉时,媒体在一审的败诉率是69.27%。这个比例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新闻媒体目前所处的景况。 鉴于上述种种原因,《人民日报》和定南县的这场官司,就不再是《人民日报》自身的事,在某种意义上,它已是所有中国媒体的事——中国媒体太需要一次胜诉了,只有通过不断博弈才能修改游戏规则。因此,《人民日报》究竟通过什么方式为自己讨个“说法”,是值得去认真考虑考虑的!大河报2003-09-22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