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乘车丢了钱 谁该为丢钱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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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5:28 济南时报 | |
时报9月21日讯(记者徐传强)有旅客坐长途车外出,结果在车上丢了钱,旅客认为客运方没能保证旅客的人身以及财物安全,导致事故的发生,客运方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客运方认为,旅客在上车前并没有声明自己带有贵重物品需要寄存,所以客运方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到底谁该对乘客丢钱负责任呢? 据当事人刘先生介绍,9月11日,他和朋友一起乘坐豪华大巴从济南一票直达青岛,可 对此,刘先生认为,他购票乘车,就和客运方形成了一个运输合同关系,客运方应该保证他的人身财物安全,自己丢了钱,客运方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客运方认为,在旅客上车以后,公司的客运员已经提醒所有的旅客注意看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再者,乘客上车前,也没有声明自己是否带了贵重物品需要特别保管,到底乘客丢了多少钱,没有证据来证明此事。 双方的解释看似都有道理,哪到底谁该为丢钱一事负责呢?对此,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丁艾东律师认为:旅客购票乘坐客运公司的车,旅客与客运公司之间的确是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29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第303条第一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客车是从济南一票直达青岛的,不应该有旅客在潍坊下车,有旅客在潍坊下车是不正常的,乘务人员应当予以注意并提前告知其他乘客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三名乘客下车后车再走的时候,乘务人员才提醒乘客看有没有丢失东西的行为说明他已经意识到可能丢失东西,但他却没有在三名乘客下车的当时及时提醒其他乘客。因此,客运公司对于旅客丢失物品是有过错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赔偿的数额,旅客是负有举证责任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