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出错照判不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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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7:1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赵戈本报记者余微 近日,武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债务纠纷———被告张年(化名)高举他的身份证说,原告所告的是张念而非张年,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调查,“张念”2001年从刘某处买得600公斤拼板胶,总价8700元,张在送货单 该案开庭时,张年举出他的身份证称,刘起诉的欠款人是“张念”,而他的名字是“张年”,因此,刘告错人了。张年提出,要求法院驳回刘的诉讼。刘当庭指出,张念就是张年,且明确指出张念和张年的住址都在中央花园某号,要求法院将被告“张念”更正为“张年”,追究其偿付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张年与张念是谐音,而张年与起诉状中的“张念”住址相同,张年在签收诉讼文书时签的也是“张念”,加上刘某对张年的身份证进行了指认。由此可确认,张念与张年实为同一人。最后判令张年支付刘某货款7250元。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向东律师表示,人的姓名只是种形式,法院审理案件时最重要的是确认原被告是否为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案中,被告若想说明自己并非欠款人,须出示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未曾参与过这起生意,仅凭身份证作证是不够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