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生学费不得超3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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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08:54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我省招收高中“择校生”暂行规定出台 本报综合报道“择校生”不得超招生总数20%,“择校生”的学费最高不超过3500元!20日,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联合制定出台的《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作出如上规定。 分数:不低于最低录取线 普通高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三级达标以上的学校,可以在完成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各校的办学能力,招收适量的高中“择校生”。“择校生”有别于“借读生”,入学后具有该校的正式学籍。高中“择校生”的招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统一管理。 招收高中“择校生”,要严格遵守高中招生的有关规定,各地要按照不低于部颁班生45人标准足额下达非“择校生”招生计划,同时在一次性下达分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明确非“择校生”和“择校生”的招生人数,并分别注明学费标准;招生时,应先录满非“择校生”,再录取择校生”;“择校生”的录取,从填报“择校生”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录取。“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各设区市教育局规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 人数:不得超招生总数20% 要严格控制普通高中的班生数,“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该学校高中招生总人数的20%,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每班学生总数(含“择校生”)不得超过55人。 学费:划定最高限额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学费标准如下:一级达标学校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为3500元;二级达标学校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为2500元;三级达标学校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为2000元。 各设区市可在省定最高限额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对省定经济欠发达县最高限额标准下调20%,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等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备案。“择校生”缴纳学费后,除按政策规定的代办费外,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管理:学费收支要公开 规定要求,普通高中“择校生”学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各级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择校生”学费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学费收支情况纳入校务公开内容。 厦门收费可以略高省定标准 规定考虑到厦门市是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厦门市部分中学实行发展优质高中改革试点,其收费管理参照“择校生”政策,按略高于省定标准的原则,由厦门市政府研究确定试点学校的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备案。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