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妻子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其已经患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为啥白签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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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1:43 沈阳晚报 | |
连续投保两年后因肝癌死亡,投保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30万元保险金遭拒,便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记者9月21日获悉,此案经区、市两级法院的3次审理,最终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由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免责期内患病,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无需给付原告30万元保险金的理赔,但需将第二年的3730元续保费退还原告。为妻保了10万元重大疾病终身险 1999年2月26日,王某为妻子张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投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年保险费为3730元,受益人为王某和儿子。保险的合同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签订协议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签订后,王某交纳了当年的保险费。 1999年3月至8月期间,王某的妻子张某两次到沈阳军区总医院住院,均被诊断为“原发性肝癌”,病历记载张某在投保一周前就已有患病痛感,但张某及家人都未将这两次住院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也没申请理赔。受益人索赔3倍理赔金 1999年12月22日到30日,张某病情恶化,又来到医大二院就诊。在此期间,张某和丈夫联系当初办理保险的业务员胡某,申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理赔,但对方答复为“此病不是重大疾病,只能按一般疾病予以报销”。2000年的2月26日,王某又交了第二年的3730元保费。同年10月16日,张某却因肝癌晚期、呼吸循环衰竭病故。 王某为妻子办完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答复“由于其投保前就已知病情,因此不予理赔。”为此,王某将保险公司告至沈河区法院,要求支付30万元保险金及住院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家30万元身故保险金。法院终审判退续保费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签订的保险合同应视无效,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重审中,沈河区法院认为,王某在为妻子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其已经患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被告拒绝理赔依据充分,但被告在收取第二年续保费时,未对张某的病情进行认真调查,有一定过错,应将收取的续保费退回。故作出保险公司退还原告3730元保费的判决。 此次判决后,王某不服,再次上诉。沈阳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作出由保险公司返还王某3730元续保费的终审判决。本报记者王野蛟 | |